最近更新日期:2016 年 10 月 24 日
除非另行簽訂一份書面協議管限此項銷售,否則所有產品採購、採購訂單接納、確認、報價及發票須待買方明確接受本條款及條件後方可作實。買方採購訂單或類似單據上的任何預印或手書條款及條件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買方同意放棄任何該等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及條件之外或與本條款及條件不相符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1. 買方接受;完整協議。
本條款及條件(「條款細則」)構成Fitbit與據此購買產品之實體(「買方」)之間達成的完整協議。在本條款細則中,「Fitbit」應指銷售報價單或訂單確認函上指明的Fitbit法律實體(「Fitbit訂約實體」)。
本條款構成Fitbit與買方之間達成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有關本條款所載主旨事宜的所有書面或口頭協議或聲明。各方確認,自身訂立本條款並非仰賴任何人的任何保證、聲明、陳述、協議或承諾(無論是疏忽或無心做出),惟本條款明確納入者除外。Fitbit接受買方訂單的前提是買方明確同意本條款。該同意將透過以下任何方式予以終結性確定:(i) 買方接受本條款;及╱或 (ii) 支付、驗收或者使用、轉銷或轉售依照本條款提供之Fitbit産品(「產品」)。買方於日後發出訂單而雙方未簽訂單獨協議者,將確定性地建立一項交易,且本條款構成對該項交易具約束力的合約。
2. 價格及稅款。
任何報價僅為估價,有關產品的最終價格將以Fitbit開具之發票為準。產品價格不含一切適用的稅款、費用或收費,包括但不限於增值稅(VAT)、商品服務稅(「GST」)、關稅或其他政府徵稅。買方應於收到Fitbit開具之有效發票後,向Fitbit支付有關可就供應產品收取的所有適用稅款、費用或收費(包括但不限於VAT、GST、關稅或其他政府徵稅)的額外款項。若Fitbit需要於銷售時或此後繳付任何稅款、費用或收費,買方應向Fitbit補償該等費用,除非Fitbit被視作、且買方可證明Fitbit是相關機構規定的相關稅款、費用或收費繳納人。於接受買方訂單之前,Fitbit保留提價之權利,以承擔材料價格、運費或其他開支的上漲。若Fitbit提高任何價格,買方將有權取消已作出的任何訂單,而無需支付任何罰金。買方須全權負責設定其向最終使用者收取的產品價格。儘管有前述規定,作為下方第5節授予權利的前提條件,若購買之產品將用於企業健康或人員健康計畫,買方必須至少向最終使用者提供最低產品價格的25%作為補助。若產品與買方服務捆綁出售予最終使用者(「服務套餐」),買方須全權負責設定其向最終使用者收取的服務套餐價格。服務套餐價格不得低於產品零售價格的150%。
3. 運輸。
每個訂單的產品可指定運輸至單一地址。買方應於購買時指定發貨地址。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運輸方式將為FOB(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itbit發貨點,買方負責承擔所有運輸成本,包括所有保險費用或因執行買方具體指示招致的額外運輸費用。若買方未發出明確運輸指示,Fitbit將採用標準商業包裝中自認為最有利的方式運輸。
4. 付款條款。
若買方已經獲得Fitbit批准賒賬,付款應於買方收到Fitbit開具的相關發票後三十(30)天內以買方訂單中指明的貨幣做出;否則,所有訂單必須在發貨前支付。若買方未能於到期日或之前做出付款,應按照每月百分之一 (1%) 的利率支付逾期金額的利息或者支付法律允許的最大金額利息(以較低者為準)。倘若買方未能按時支付發票金額,Fitbit保留全權酌情決定更改買方的賒賬條款及╱或要求貨到付款的權利。在Fitbit已允許如下文所述向最終使用者轉售或轉銷的情況下,最終使用者未付款不得解除買方自身向Fitbit付款的義務。
5. 轉銷權利。
在本條款之規限下,於發貨後十二 (12) 個月內,買方擁有非獨家、不可轉授且不可轉讓的權利,轉售和分銷依照本條款購買之産品予:a).買方或其客戶的員工;或 b).買方保健或健康管理計畫的參與者(在各種情況下,稱作「最終使用者」),供其個人使用而不授予任何轉銷權。買方無權向其他第三方轉售或分銷産品。此外,Fitbit可不時向買方提供若干書面及線上計畫資料,其中包括有關轉售和分銷產品的指引、限制及其他詳情。能否持續具備資格轉售或分銷產品,應取決於買方是否滿足該等計畫資料中列明的要求。
6. 最終使用者關係。
最終使用者必須向Fitbit註冊其產品,並同意Fitbit的服務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方可使用產品及線上Fitbit服務。即使最終使用者直接從買方購買產品,就使用產品及線上Fitbit服務而言,該最終使用者將是Fitbit的直接客戶。每位最終使用者均須建立有關Fitbit服務的自身線上帳戶;買方不得(且不得允許任何第三方)代表任何最終使用者建立Fitbit帳戶。
7. 保固與退貨。
Fitbit直接提供有關根據本條款購買之所有產品的標準有限保固(現載列於 http://www.fitbit.com/returns)予最終使用者而非買方。每位最終使用者若有任何保固問題,須直接連絡Fitbit;然而,Fitbit與買方可約定在特殊情況下執行大宗RMA流程。若Fitbit基於全權酌情考量確定有必要退款以了結保固索賠,當退回瑕疵産品後,Fitbit將直接向買方退還買方所支付的購買價格,買方負責於收到Fitbit的退款後三十(30)天內向最終使用者退款。儘管有前述規定,Fitbit可直接向相關最終使用者發出任何退款。無論在任何情況下,Fitbit均無須退還超出向Fitbit支付之瑕疵產品購買價格的金額。
8. FITBIT最終使用者支援義務。
最終使用者將遵循標準客戶支援流程,電子郵件支援方式見http://contact.fitbit.com,常見問題載列於http://help.fitbit.com。
9. 保固免責聲明。
除根據第 7 節直接向最終使用者授予的有限保固外,產品及所有FITBIT服務均「按原樣」提供予買方。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FITBIT或其供應商概不做出任何其他保證、條件或承諾(無論以明示或默示、法定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所有權、適銷性、適用於特定用途、滿意質量或不侵權的保證或條件。
10. 不分享最終使用者資料。
買方無權收到Fitbit基於任何最終使用者根據本條款使用產品或Fitbit服務而直接或間接從任何最終使用者蒐集的任何資訊(「最終使用者資料」)。雙方僅可根據雙方之間單獨簽立的協議分享最終使用者資料。
11. 買方義務及賠償。
買方不得就有關產品或 Fitbit 服務的規格、特徵、功能或其他方面做出與在本條款下 Fitbit 向買方交付之産品描述或促銷材料內所載者不一致或額外的任何聲明、擔保或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買方均不得為或代表 Fitbit 做出任何其他聲明、保證或擔保。買方應始終以積極、專業的態度充當 Fitbit 及產品的代表。買方同意不參與任何可能對 Fitbit 或產品不利的欺詐性、誤導性、非法或不合乎道德的做法。買方同意於根據本條款開展自身活動時遵守所有適用的國際、聯邦、州立及地方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聘僱、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及進出口合規法律及法規)。對於 Fitbit 須承擔責任但是因買方未經 Fitbit 書面授權作出任何保證或聲明或者買方有關分銷或轉售產品的任何其他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費用、責任或損害賠償(包括律師費),買方將作出抗辯、提供賠償並確保 Fitbit 免受損害。Fitbit 可指定自身選擇的律師參與任何此類索賠的抗辯,成本及費用由 Fitbit 自行承擔。倘若解決任何索賠需要 Fitbit 採取任何行動、不採取任何行動或承認任何責任,則買方不得未經 Fitbit 事先書面同意而解決索賠。
12. 智慧財產權歸屬。
Fitbit 保留有關産品、商標及任何相關服務、技術或文件及其任何修改或衍生作品(包括反映買方所提任何建議或意見的作品)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專利權、著作權、商業機密權、商標、服務標誌、相關商譽、設計以及機密專有資訊)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任何產品中的任何軟體僅可依據許可提供。在相關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買方不得、亦不得允許任何第三方對產品進行或嘗試進行複製、解編、反向組譯或其他逆向工程。Fitbit 保留本條款下未明確授予買方的所有權利。
13. FITBIT 商標。
Fitbit 特此向買方授予非獨家許可,使買方得以僅在向最終使用者分銷、行銷和廣告宣傳產品的情況下根據本條款使用 Fitbit 的名稱及相關產品商標(統稱「商標」)。所有商標使用僅限於訂單日期起十二 (12) 個月之期限內,並須經 Fitbit 審核和批准。買方將於 Fitbit 告知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停止對商標的一切有問題、未經批准或侵權使用。買方不得移除納入產品內、標記於産品上或固定於産品中的任何商標或其他專有聲明。所有因使用商標而產生的商譽均須歸屬於Fitbit且以Fitbit為受益人。買方同意不會註冊或試圖註冊任何含「Fitbit」或任何 Fitbit 產品名稱的域名,且若買方註冊此類域名,應立即免費向 Fitbit 轉讓此域名。買方確認,自身按照 Fitbit 提供的資料專業、積極地推廣 Fitbit 及產品對於 Fitbit 的產品商譽至關重要,並同意若未能如此行事將構成重大違反本條款之情事。
14. 責任限制。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FITBIT(或任何第三方供應商)均無須就以下各項承擔責任:(i) 任何使用損失;(ii) 資料遺失;(iii) 安全機制故障;(iv) 業務中斷;(v) 利潤或收入損失;或 (vi) 任何間接的、特殊的、附帶的或衍生的損害,無論訴訟形式為何,亦無論是否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嚴格責任或其他規定,即使已提前告知發生該等損害的可能性。FITBIT(及其第三方供應商)因本條款及依據本條款購買之產品引起或與之有關的全部責任,不得超過買方根據本條款向 FITBIT 支付的相關產品購買價格。本條款概不限制任何一方當事人須就當事人在法律上無法限制或排除其責任之任何事宜向另一方承擔的責任。雙方同意,即使本條款指明的任何有限補救措施被認為無法達至其本質目的,第 14 節指明的限制仍然有效並適用。
15. 機密性。
除可基於保密責任向自身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專業顧問揭露以及依照法律規定揭露外,買方不得向任何人揭露以下資訊:(a) 任何銷售條款,包括 Fitbit 提供的任何價格或折扣或本條款;(b) 有關產品的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性能特徵或規格;及 (c) Fitbit 揭露的有關自身業務或技術的任何資訊。當本條款終止或到期後,第 15 節之規定仍然有效。
16. 無力償債。
若買方暫停或可能暫停償還自身債務,或者根據 1986 年《無力償債法案》第 123(1) 條被視為無力償債,或者停止或可能停止經營業務或者與其債權人訂立一項司法管理、債務重整或安排計畫(或者若在買方註冊成立、經營業務或賬單地址所在任何管權區發生與本條所述事件相似或類似的任何事件),Fitbit 可於發出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條款或任何訂單,而不損害 Fitbit 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
17. 賄賂及合規。
買方聲明並保證 (a) 就本條款而言,自身未曾亦不會參與在 Fitbit 須遵守的有關反賄賂及╱或反腐敗的任何適用法律、成文法、法規或法典下可能構成犯罪的任何活動、做法或行為;(b) 買方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外國政府或其任何機構或機關的任何公職人員給予任何付款或贈禮、或者主動或承諾給予任何付款或贈禮;及(c) 買方將在所有方面遵守《海外反腐敗法》(或類似法律)。若購買的產品是用於企業健康或人員健康計畫,買方同意查看健康社群承諾(載列於www.fitbit.com/group-health/pledge)中所列的最佳做法,並確認該等最佳做法旨在提供一般指引。買方確認,買方將全權負責制定並保證遵守任何健康計畫,包括向地方勞工委員會或資料保護機關登記(如適用)。
18. 不可抗力。
若交付延誤是因超出 Fitbit 合理控制範圍的因由導致,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延誤、不可抗力、天災、勞資爭議、疾病、洪災、火災、爆炸或地震,Fitbit 將無須就此交付延誤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罰款承擔任何責任。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交付日期將視作延長一段時間,延長時間等同於延誤時間。然而,若此因由持續一 (1) 個月以上,Fitbit 可於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後終止本條款(及任何相關訂單)。
19. 修訂及棄權。
買方確認並同意,Fitbit 可不時基於自身全權酌情考量更改本條款;然而,對於任何購買時生效的本條款版本的更改僅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相關方正式授權代表簽字時,方可對該方產生約束力。
20. 適用法律:
a) 若Fitbit訂約實體為Fitbit, Inc.,因本條款或服務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索賠,將受加州法律管限(不考慮加州法律衝突規則),並僅可向加州舊金山郡的聯邦或州屬法院提起上訴;雙方同意接受該等法院的屬人管轄權。
b) 若 Fitbit 訂約實體為Fitbit Australia Pty. Ltd,本條款將受澳洲法律管限並據此解釋,不包括任何法律選擇規則。 因本條款引起、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將依照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由根據該仲裁規則指定的一位或多位仲裁員透過具約束力的仲裁最終解決;然而,任何一方均可就因另一方違約對其造成的任何不可挽回之損失或損害向具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尋求任何臨時救濟。 任何此類仲裁將於澳洲雪梨舉行,仲裁程序採用的語言為英語。 關於任何仲裁裁決的判決可在具適當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做出。
c) 若 Fitbit 訂約實體為Fitbit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條款將受英國法律管限並據此解釋,不包括任何法律選擇規則。 因本條款引起、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將依照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由根據該仲裁規則指定的一位或多位仲裁員透過具約束力的仲裁最終解決;然而,任何一方均可就因另一方違約對其造成的任何不可挽回之損失或損害向具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尋求任何臨時救濟。 任何此類仲裁將於英國倫敦舉行,仲裁程序採用的語言為英語。 關於任何仲裁裁決的判決可在具適當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做出。
d) 若 Fitbit 訂約實體為Fitbit Singapore Pte. Ltd.,本條款將受新加坡法律管限並據此解釋,不包括任何法律選擇規則。 因本條款引起、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將依照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由根據該仲裁規則指定的一位或多位仲裁員透過具約束力的仲裁最終解決;然而,任何一方均可就因另一方違約對其造成的任何不可挽回之損失或損害向具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尋求任何臨時救濟。 任何此類仲裁將於新加坡舉行,仲裁程序採用的語言為英語。 關於任何仲裁裁決的判決可在具適當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做出。
e) 在本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於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訴訟中的勝訴方將有權追回自身與此訴訟有關的律師費和費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條文不適用。
21. 獨立承包商。
本條款的訂約方為獨立承包商。雙方之間概不因本條款而形成任何合夥、合營、聘僱、特許經營或代理關係。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約束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招致任何義務。
22. 政府最終使用者。
產品元素包含或提供商業電腦軟體。若產品使用者或被許可人為美國政府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根據適用於民用的《聯邦採購條例》第 12.212 條及適用於軍用的《國防聯邦採購條例補充》第 227,7202 條,使用、複製、發佈、修改、揭露或轉讓產品或任何相關文件(包括技術資料及手冊)將受許可協議或本條款限制。產品完全由私人出資開發,且禁止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23. 可分割性。
若任何具合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本條款內任何條文不可強制執行或無效,則該條文將僅限於在最小必要範圍內有效,以使本條款仍然生效。
24. 更改。
如欲更改本條款,須以書面形式(不包括電子郵件)做出,並經各方或各方代表簽字後方可生效。
25. 棄權。
一方未能或延遲強制執行或行使本條款或法律賦予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不得視作該方放棄該權利或補救措施或者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亦不得視作禁止該方於日後任何時間強制執行或行使該權利或補救措施或者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對本條款的任何違約行為的棄權不得視作對日後任何違約行為的棄權。
26. 排除第三方權利。
除非本條款另有明確載明,否則除本條款訂約方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根據 1999 年《合約(第三方權利)法》(或買方註冊成立、經營業務或帳單地址所在任何管權區的任何相似或類似法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內任何條款,且本條款內任何條款亦不預期賦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權益。
27. 通知。
根據本條款向一方當事人發出的任何通知應為書面形式(不包括電子郵件)並經發出方或其代表簽字,由專人送達或者以保價郵件方式寄送至該當事人地址。各方均可藉根據本條款發出通知的方式,更改本條款所述的地址。通知將視作於下列時間送達:(i) 若由專人面交,於交付之時;或 (ii) 郵寄後倆 (2) 個營業日。
28. 翻譯。
若 Fitbit 提供本條款英文版的譯本,則若出現任何衝突概以英文版為準。
29. 取決於買方地點的額外條款。
29A.就帳單地址位於法國的任何買方而言,以下額外條款將取代上方第 4 節(付款條款)適用。若買方已經獲得Fitbit批准賒賬,付款應於買方收到Fitbit開具的相關發票後三十(30)天內以買方訂單中指明的貨幣做出;否則,所有訂單必須在發貨前支付。若買方未能於到期日或之前做出付款,應自逾期之日起直到付款之日止按照 (i) 於任何時間英格蘭銀行基礎利率上浮百分之二 (2%) 的年率或 (ii) 法律允許的最低利率(法國是三倍法定利率)(取較高者)支付逾期款項的利息。此外,買方應於要求後,支付法國《商法典》規定的有關 40 歐元托收費用的固定罰款以及 Fitbit 根據本條款及╱或買方訂單就托收結欠 Fitbit 的費用而發生的律師費及任何附加開支。倘若買方未能按時支付發票金額,Fitbit保留權利基於自身全權酌情考量,更改買方的賒賬條款及╱或要求貨到付款。在 Fitbit 已允許如本條款所述向最終使用者轉售或轉銷的情況下,最終使用者未付款不得解除買方自身向 Fitbit 付款的義務。
29B.就帳單地址位於紐西蘭的任何買方而言,以下額外條款將取代上方第 9 節(免責聲明)適用。除根據第 7 節直接向最終使用者提供的有限保固外,產品及所有 FITBIT 服務均「按原樣」提供予買方。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包括根據 1993 年《消費者擔保法》(紐西蘭)),FITBIT 或其供應商概不做出任何其他保證、條件或承諾(無論明示或默示、法定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所有權、適銷性、適用於特定用途、滿意質量或不侵權的保證或條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FITBIT 及買方同意根據 1986 年《公平貿易法》(紐西蘭)第 9、12A、13 及 14(A) 條及 1993 年《消費者擔保法》(紐西蘭)的相關條文規定訂約。
29C.就帳單地址位於義大利的任何買方而言,以下額外條款將適用:諒解條款。根據義大利《民法典》第 1341 條,買方已閱讀並理解所有條款,確認並同意某些條款對自身而言可能難以承擔,尤其是以下條款: 4. 付款條款;9. 免責聲明;14.責任限制及 20. 適用法律。買方明確同意並接受受以下條款約束:4. 付款條款;9. 免責聲明;14.責任限制及 20. 適用法律。
29D.就帳單地址位於日本的任何買方而言,以下額外條款將適用:排除反社會勢力條款。買方聲明、保證並承諾其自身、其母公司、子公司、關係公司以及該等公司員工及擁有 50% 表決權的股東(包括買方在內統稱「關係人」)不屬於、且未來將不屬於以下類別(統稱「反社會勢力」):(a) 有組織犯罪集團;(b) 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c) 有組織犯罪集團準成員;(d)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關係公司或聯盟;(e) 詐騙公司;或 (f) 具前述同等性質的其他集團。買方聲明、保證並承諾,關係人(自身或透過利用第三方)從未參與且未來不會參與以下任何行動:(a) 暴力訴求;(b) 超出法律責任的無理訴求;(c) 為了交易進行言語或行動威脅;(d) 散播謠言、使用欺詐手段或訴諸武力,以詆毀 Fitbit 或其任何分支機構的聲譽或干擾其業務營運;或 (e) 具前述同等性質的其他行動。買方應立即向 Fitbit 提供所要求的關係人文件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辦公或居住地址、正式名稱及出生日期),以便 Fitbit 進行身份驗證並篩查反社會勢力。若 Fitbit 於知悉本條內所作聲明和保證不真實後確定不適宜與買方維持業務關係,或者買方違反任何承諾,Fitbit 將有權立即終止本條款。若 Fitbit 因此理由終止本條款,Fitbit 將無須對因此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