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ge 6 隆重登場,這是我們內建 Google 精彩功能的最新款智慧手環。
本銷售條款(下稱「本條款」)適用於您透過 Fitbit 行動應用程式、網站或透過手機與 Fitbit 客戶支援小組(統稱「Fitbit 商店」)所下訂之所有訂單。只要您透過 Fitbit 商店下訂單,即表示您同意受本條款規範限制。您聲明並保證您具有同意本條款之法定行為能力。如您未滿十三歲或所在司法轄區訂定之較高年齡限制,您聲明並同意您已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讓您得以簽署本條款。如果您的訂單包含付費服務,我們的付費服務條款 茲此納入本條款中。本條款係由您與 Fitbit, Inc. 及 Fitbit, Inc. 之指定經銷商(按適用情形)簽署,該經銷商請參見 Fitbit 商店或您的訂購確認書。本條款所稱之「Fitbit」及「我們」係指 Fitbit Inc. 及/或其分支機構,以及(按適用情形)任何該等經銷商。
如您對於您基於任何原因,對於您在 Fitbit 商店所購買之 Fitbit 品牌裝置及/或配件不滿意者,您如符合以下所訂條件,即有權獲得全額退款。本退貨權利不適用於任何付費服務的購買或續訂情形,其詳細規範請查看我們的付費服務條款。運費和處理費、禮品包裝費,和已付稅款(如州稅、關稅或增值稅)不予退款。您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能符合退款資格:
在出貨日期後 45 日內,提出退貨授權申請;但在 11 月及 12 月購買之產品,提出退貨授權申請的期限為隔年的 1 月 31 日或出貨日期後 45 日,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退回之裝置及/或配件應狀況良好,包括原始包裝所含之所有零件;並且
請於退貨時註明退貨授權編號。
如您的退貨未能符合以上任何條件,我們得經自行斟酌後,拒絕接受或向您收取最多原始價格的15%作為補貨費。
您對 Fitbit 品牌裝置與配件之使用情形,應受 Fitbit 之適用有限產品保固 限制。Fitbit 之有限產品保固不適用於 Fitbit Store 可能銷售之第三方產品或配件。對於該等產品之相關保固問題,請連絡其製造商。
Fitbit Store 僅向最終使用者販售及運送產品,如我們懷疑您係為了轉售產品而購買者,茲保留拒絕或取消您的訂單的權利。
價格會依您所選擇地點的適用貨幣顯示,並且可能不會包括運費及手續費或適用租稅,如有該等費用及租稅者,會在您下訂單前向您告知。茲保留權利,得隨時不經通知,變更 Fitbit Store 任何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經自行斟酌,我們可拒絕或取消任何訂單或限制任何訂單的數量,即便在已經收受您的訂單後亦可為之。我們在收受或處理您的訂單前,得要求提供額外資格限制資訊。儘管依我們的慣例,是透過電子郵件確認訂單,但是當您收到確認電子郵件,並不構成我們接受您的訂單或確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要約。
如果您希望透過 Fitbit Store 進行交易,您可能會被要求提供若干相關資訊,例如您的付款及送貨資訊。您茲聲明並保證,為完成任何此類交易,您有權利使用您所選擇之付款方式。提交該等資訊,即表示您向我們授予權利,讓我們得為辦理該等交易之目的向第三方提供該等資訊。在確認或完成任何交易前,可能需要您對資訊進行驗證。
對於您所訂購項目之實際交付情形,可能會受許多我們無法掌控之事件影響,您同意我們對於延遲交付情事不承擔任何責任。產品所有權於產品交送承運人時,移轉至您身上;但產品之遺失風險或損壞風險,應於產品交付給您時,移轉至您身上。
在某些地區,儘管我們是 Fitbit Store 的經營商,但是產品及服務可能是透過我們的指定經銷商依我們與該經銷商訂立之契約安排,作為登記賣家向您販售。如前所述,如此意味著您與該指定經銷商就該等產品及服務之供應,訂有相關契約。在該情況下,購物通路或您的訂購確認書會包含適當聯絡資訊,供您就任何訂購相關問題作使用。本條款如係介於您與指定經銷商者,Fitbit Inc. 及其分支機構均為本條款之明確第三方受益人。
茲保留權利,得基於任何理由隨時從 Fitbit 商店新增或移除產品及服務。茲保留權利,得在任何時間變更可供購買的數量,即便是在您提交訂單後亦得為之。
我們對於 Fitbit 商店提供之任何產品或服務之任何列表、說明或圖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功能及規格,例如重量與尺寸等)的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有效性或時效性,概不發表任何聲明。該等資訊及任何產品或服務之可取得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折價券或折扣之有效性),均得隨時不經通知予以變更。我們會盡合理努力,準確呈現顏色等產品特徵,不過您實際看到的顏色取決於您的電腦系統,我們無法保證您的電腦會準確呈現相關顏色。您有責任暸解並遵守任何產品或服務之購買、持有及使用情形相關之所有適用當地、州、聯邦及外國法律(包括最小年齡限制)。
您應自行負責確認產品及服務與其他所需裝置之相容性(例如:確保與您所使用之行動裝置相容)。您同意,不相容情形並不構成瑕疵,不得依據本公司有限產品保固提出索賠。
您所訂購之產品如以任何形式含有、包含或提供 Fitbit 軟體者,依據我們的服務條款規定,該軟體係以授權方式向您提供,而非向您出售。
除適用法律禁止外,對於因為本條款、使用或無法使用 FITBIT 產品或服務所衍生或相關之任何間接、偶然、特殊、懲戒性、懲罰性或附帶損害,包括利潤損失、資料遺失、商譽損失、服務中斷、電腦損壞、系統故障或更換服務費,FITBIT、其供應商、經銷商或授權商,以及參與創造、生產或交付 FITBIT 產品及服務的其他任何當事人概不承擔責任;無論是否基於保證、合約、侵權(包括過失)、產品責任或其他法律理論,亦無論 FITBIT 或其供應商、經銷商、轉售商或授權商,或是參與創造、生產或交付 FITBIT 產品及服務的其他任何當事人是否曾被告知會發生損害的可能性,即使本文所載的有限救濟條款被認定未能達成其主要目的。
Fitbit 或其供應商、經銷商、轉售商、或授權人或其他涉及製造、生產或交付 Fitbit 產品及服務之任何人士,因本條款或因使用或無法使用 Fitbit 產品或服務所生或相關之累計賠償責任,概不得超過您為所購買產品及服務所支付之金額。
上述損害排除與限制條款是 Fitbit 與您達成協議的根本性依據。
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准許排除或限制間接或偶然的損害責任,因此上述限制可能不適用於您。
請仔細閱讀以下小節,因為其中要求您和我們仲裁特定的爭議與索賠,並限制您可以向我們尋求救濟的方式。
您同意,您與 Fitbit 間因您透過 Fitbit 商店購物所生或相關之任何爭議(統稱為「爭議」),應受下列仲裁程序之規範。
準據法
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條款及任何爭議之解決應以加州法律為準據法及解釋依據,並排除衝突法原則之適用。
非正式爭議解決
我們希望不訴諸於正規的法律訴訟就能解決您的疑慮。在對 Fitbit 提起索賠之前,您同意盡可能透過聯絡support@fitbit.com以非正式的方式解決爭議。我們將努力透過電子郵件與您保持聯絡,以非正式的方式解決爭議。如爭議在提交後 15 天內未能得到解決,您或者 Fitbit 可訴諸正式的法律程序。
我們雙方均同意仲裁
您和 Fitbit 皆同意透過最終及具約束力之仲裁解決任何爭議,除非下列「仲裁協議除外條款」另有規定。
選擇退出仲裁協議
您可在首次接受此條款 30 天內聯絡optout@fitbit.com以拒絕接受此仲裁協議,並聲明您(附上您的姓氏和名字)拒絕此仲裁協議。
仲裁程序
美國仲裁協會 (AAA) 會根據其消費者仲裁規則處理仲裁流程。仲裁將於美國加州的舊金山市、您所居住或工作的美國國內之鄉郡,抑或雙方約定之任何其他地點舉行。
仲裁費用
所有仲裁費的支付均以 AAA 規則為準。 Fitbit 會償付金額低於 $75,000 之索賠案的仲裁費。 Fitbit 將不會追討其律師費和仲裁費,除非仲裁官認為您的索賠毫無意義。
仲裁協議除外條款
如果符合條件,您或 Fitbit 可透過加州舊金山,或是您生活或工作所在之任何美國州縣的小額索賠法院提出索賠。任一方當事人為透過禁制令救濟方式,停止未授權使用或濫用 Fitbit 產品或服務情事,或是侵犯智慧財產權(例如商標、商業秘密、著作權或專利權)情事,均得直接提出訴訟,而不需要先進行前述仲裁或非正式的爭議解決程序。
禁止集體訴訟
您只能在個人基礎上與 Fitbit 解決爭議,而不能以集體、聯合或代表訴訟的原告或集體成員向 Fitbit 提出索賠。我們的協議不允許集體仲裁、集體訴訟、私人檢察長訴訟及合併其他仲裁。
爭議之司法審判地
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仲裁協議如被認為不適用於您或您的索賠主張,您和 Fitbit 同意任何司法程序(小額索償訴訟除外)應向加州舊金山郡的聯邦或州立法院提出。您和 Fitbit 皆同意該法院為審判地及擁有對人管轄權。我們同意放棄由陪審團審理之權利。
索賠限制
無論法規和法律是否有任何相反規定,因您在 Fitbit 商店所為訂購情事所生或相關之任何索賠或訴因,必須在發生該索賠或訴因後一(1)年內提出,否則該索賠或訴因將被永久禁止提出。
當事人放棄應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本條款構成 Fitbit 與您之間就您在 Fitbit 商店所為訂購情事之完整且排他性理解及協議,且本條款取代和替代 Fitbit 與您之間先前就該事項達成的任何及所有口頭或書面理解或協議。
若擁有有效管轄權的法庭出於任何原因認定,本條款中的規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規定改在允許內的最大限度執行,且本條款的其他規定仍有完整效力。
如未取得 Fitbit 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基於法律規定或其他方式讓渡、轉授或轉讓本條款。在未經同意下,任何試圖讓渡或轉讓本條款之情事均屬無效。Fitbit 可自由且不受限制地讓渡或轉讓本條款。本條款在符合前述規定限制下,應對雙方當事人、其各自繼承人及許可受讓人具有拘束力並符合其各自的利益。
Fitbit 依本條款發出之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包括有關本條款之修訂的通知或通訊,應透過以下方式作出:(i) 透過電子郵件寄發至您已向 Fitbit 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 (ii) 透過發佈於 Fitbit 商店。對於透過電子郵件發出的通知,發出該郵件之日期應被視為該通知發送的日期。
Fitbit 未能行使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規定不得視為其放棄該權利或規定。僅可採用書面形式以及經 Fitbit 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情況下,任何此類權利或規定的棄權方可視為有效。除非本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任何一方行使其在本條款下的救濟權應不影響該方在本條款下或其他規定下的其他救濟權。
您不得向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出口控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之任何目的地或人員,直接或間接出口或再出口產品或服務或其任何相關技術資訊。
特定產品或服務可能適用附加條款。如本條款與任何附加條款之間存在衝突,則以附加條款為准。